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HJ/T330-2006代替HCRJ 041-1999


Release time:

2021-07-14

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、检验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等。

 

前言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提高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。

本标准起草过程中,参考了国内外其他行业的产品指标。

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袋式除尘委员会)、哈尔滨环保制氢工业公司、株州市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。

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。

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,自实施之日起代替《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》(HCRJ041-1999)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。

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

1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、检验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等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 6719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

GB/T 12138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

GB/T16157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
GB/T 16845.1除尘器术语第一部分:共性术语

GB/T 16845.2除尘器术语第二部分: 惯性式、过滤式、湿式除尘器术语

HJ/T 327袋式除尘器 滤袋

HJ/T 325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

JB/T 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

JB/T 8534-1997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

3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反吹阀

指装在反吹管路中,根据除尘器运行的程序,用于实现反吹清灰的阀门。

3.2滤袋吊挂装置

指用于吊挂及张紧滤袋,并可调节滤袋张紧力的装置。

3.3本标准中的其他术语应符合GB/T 6719和GB/T 16845.1 和GB/T 16845.2 的规定。

4技术要求

4.1基本要求

4.1.1除尘 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条件制造和检验。

4.1.2除尘 器的制造质量应符合JB/T 8534-1997中4.4-4.15的规定。

4.1.3除尘器花板应符合JB/T 8534-1997中4.16.1和4.16.2的规定。

4.1.4除尘器滤袋应符合HJ/T 327 的规定。

4.1.5除尘器滤袋框架应符合HJ/T 325 的规定。

4.1.6除尘器吊挂装置应符合JB/T 8534- 1997中4.16.6的规定。

4.1.7除尘器的安装应符合JB/T 8471的规定。

4.2性能要求

4.2.1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4.2.2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。在正常工况下,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。

4.2.3除尘器的耐压强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4.2.4除尘器进、排风阀门的气密性,在4000~6000Pa压力下关闭,阀板周边与阀座之间应无间隙。

5试验方法

5.1除尘 器性能试验方法按GB/T 12138的规定进行。

5.2 除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(不清灰)测试,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时,按以下公式计算:

5.3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/T 16157的规定进行。

5.4其他检验

5.4.1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,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,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。

5.4.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。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50%,且应包含各类焊缝。

5.4.3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,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两个点。

5.4.4漆膜附着 力用粘度法检验,用锋利的保险刀片,在漆膜上划夹角为60°的“X”,深至金属,然后贴专用胶带(聚酯胶带),使胶带贴紧漆膜,迅速将胶带扯起,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即为合格。检测点不少于10个,80%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。

6检验规则

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。

6.1出厂检验

6.1.1除尘器 及其零部件在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,质量合格方能出厂,并应附有质量合格的证明。

6.1.2检验项目

a)零、部件的加工几何尺寸、形位公差;

b)部件装配精度;

c)焊接质量;

d)漆膜厚度及附着力;

e)阀门气密性;

f)外观

g)根据订货协议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。

6.2 型式检验

6.2.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;

a)新产品的定型;

b)当产品的设计、工艺、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;

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;

d)正常生产三年;
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。

6.2.2抽样方法

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,但不少于两台。

6.2.3检验项目

a)出厂检验的合格证;

b)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;

c)漏风率;

d)设备阻力;

e)耐压强度。

6.3判定规则

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时,则应加倍抽样复检,若仍有项目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
7标志、运输

除尘器的标志、运输、包装、贮存应符合JB/T8534中的相应规定。